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近期,债券市场信息披露质量引人关注。据中国货币网数据,4月30日至5月7日的一周内,共有50余家债券发行人发布74份更正公告,其中大多数为地方城投公司。更正内容五花八门:既有审计报告引用错误,也有报表项目余额差错,甚至还有更正公告中再次出现错误。
低级错误频出
信息披露质量堪忧
5月6日,天津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集团有限公司发布更正公告,将2026年一季度财务报表中的日期由“2025年3月31日”更正为“2026年3月31日”。该公司回应称,系制作报表时忘记修改日期。
集团有限公司同日公告,一季度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少数股东权益期末余额从48.7亿元更正为54.96亿元。更正前的报表存在明显勾稽错误:归母所有者权益223.9亿元,少数股东权益48.7亿元,所有者权益合计应为272.6亿元,而原报表却显示为278.9亿元。公司解释称,系财务部门填列时将其他科目数据误填入少数股东权益项目。
黔西南州兴安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2025年年报错误更为突出。“21兴安02”的发行日和到期日均从“2月8日”更正为“8月2日”;“25兴安01”实际设有投资者保护条款,原版本却勾选“本公司所有公司债券均不含投资者保护条款”;期末有息负债余额及负债情况部分出现多处更正。更令人意外的是,其更正公告再次出错——有息债务余额同比变动应为-13.44%,更正公告仍沿用错误的-14.98%。该公司有关负责人表示,错误系一家合作承销商制作年报时导致,后被另一家承销商发现并指出。
此外,部分错误更为严重。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深圳市特区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前期差错更正鉴证报告显示,此次更正涉及2015—2024年度财务报表,其中2024年调整后资产总计减少126.3亿元,权益合计减少126.9亿元。重庆市江北嘴中央商务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先后发布两份更正公告:第一份更正后,年初资产总额减少24.64亿元、负债总额减少2.45亿元、所有者权益减少22.19亿元;第二份再次更正了一处时间错误。
信息披露“外包”
与把关不严成主因
梳理上述错误的原因,既有发债企业重视程度不够、经办人员疏忽大意,也有信息披露审核流于形式,还有中介机构未能勤勉尽责。
实践中,部分发债企业将信息披露工作“外包”给承销商完成。一家发债企业人士透露,虽然发行人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债券年度报告多由承销券商帮忙制作,发行人一般只提供数据支持。某人士也表示,银行间市场发行人多通过承销商进行信息披露。
中介机构把关不严同样不容忽视。部分中介机构对发行人披露质量的督导不足,尽调核查存在质控问题。
远东资信研究院副院长张林认为,近期密集发布更正公告,折射出发债企业信息披露质量亟待提升。低质量信息披露的危害是多层次的:不规范的信息披露削弱了一级市场定价的风险揭示基础,导致信用利差风险分层功能弱化;投资者利益受损,错失风险识别与退出窗口;发行人自身声誉受损,核心财务项目反复更正,易引发市场对公司治理与内控有效性的质疑,抬升信用溢价与再融资难度。
还有业内人士提醒,相比疏忽大意造成的错误,更为恶劣的是财务造假——故意虚构、捏造财务数据或经营状况,如虚增利润、虚增营业收入、虚构应收账款等。
另有债券投资者表示,由于我国债券违约率相对较低,许多投资机构并不完全依赖财务报表进行投资判断。发行人也抱有“报表有错没关系,只要不影响偿债就行”的心态。多家企业在更正公告中均表示,“本次更正后,公司经营情况无变化,对公司偿债能力和偿付安排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
提高违规成本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明确规定,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发布不得随意变更。
“小错误可以容忍,但有些造假不能简单更正就行,需要依据法律进行惩处。”有私募基金负责人表示。根据前述信息披露规则,企业、中介机构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予以警告、严重警告或公开谴责,可并处责令改正、责令致歉、暂停相关业务或暂停会员权利。
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某公司证券投资部门负责人表示,债券市场也有关于虚假陈述的行政处罚和投资者索赔案例,但一般发生在债券违约后。
张林建议,提升发债企业信息披露质量需从多维度着力:一是从形式合规走向实质合规,确保重大事项与关键财务口径真实、完整、及时披露;二是加大财务报告复核力度,切实降低重大差错发生概率;三是压实中介机构责任,优化信息基础设施;四是提高违规成本,形成内生约束。对差错更正不及时、重大事项隐瞒等行为明确穿透式问责路径,结合交易所、协会与证监系统的协同监管,提升违规边际成本。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





